工业设备_上海工业设备公司_上海速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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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条款
1. 合同基础 
    所有具有合法资质的工业、商业及贸易客户或个人均可取得我方商品目录。我方接受的任何订单均应符合本销售条件。除非我方事先书面同意,其它条款概不适用。

2. 承诺 

    要求速帕供货的销售订单均应视为买方根据本(销售)条件购买货物的要约,并应完全由速帕决定是否接受。
    速帕保留技术发展与型号更新的权利。对于可能出现的印刷错误和网站编辑错误不能构成主张权利的根据。商品目录中的颜色可能因印刷或显示器显示原因与实物存在色差。

3. 交付  

    交付期限应根据商品目录中具体商品的存货以及客户与我方在交付前书面约定的运输方式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速帕提供的交付地点为速帕指定的物流中心或其他营业地址,对于要求送货上门的,速帕可以代办物流运输。速帕的标识交付日为工作日。任何速帕向客户提出的交货日期或时间均仅为估算日期,不得将其视为我方合同义务。客户须自备卸货工具。
4. 价格
    定价以速帕机械授权营业代表出具专用报价单(加盖速帕机械报价专用章)为基准,报价有效期明确标识在报价单上,价格随时予以更新。公示价格中均含增值税(17%)和管理费用(实现交付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关税等)。除非目录另有说明,标价均指每一单位商品的价格,不包括图示的装饰品及代办运输时发生的装卸,运输费用。价格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5. 退/换货
    速帕向客户保证,除非另有规定,自购买日后90天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缺陷”)。自购买日后90天内,如客户发现缺陷,由速帕选择换货或维修。 同时客户须附上发票和相关文件。
    产品在材料上或工艺上是否存在缺陷,由速帕确定。维修或换货是速帕工业对客户可能提供的全部补偿。除上述保证外,速帕未做出任何其他保证。
    对于因目录产品误用、目录产品选择不当或应用不当而发生的目录产品缺陷索赔或保证索赔,速帕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速帕明确做出的保证外,速帕工业未做出适用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默示或其它的保证。
    购买任何现行速帕产品(“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15天之内只要产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且不影响再次销售,除非另有规定,客户可退货。同时须退还发票和相关文件。如果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客户也须退还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客户需支付所退产品含税价的15-20% 作为”退货操作费”。
6. 价款支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客户应预先电汇支付所有货款。仅当双方明确约定时,可以用下列方式支付:a) 以支票支付;b) 交货时付款;c)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7/14/30日内支付。

7. 所有权保留
    如法律允许,所有交付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用以下所有权保留规定:所供商品之所有权至付清该商品价款时方可转移至客户。客户有权在常规交易过程中对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进行加工、改造或转卖。客户因转卖、改造或加工而享有的权利主张应作为对我方取得商品价款的保证而让与我方。对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进行加工或改造的,一般应将我方作为生产商视为为我方进行,但并不因此构成我方的任何义务。如我方因加工或改造而对该物丧失所有权,则对加工或改造而产生的新物的共有权应转让至我方。
8. 商品的验收
    收到商品后应检查确认其没有瑕疵。有明显瑕疵的,收货方应最迟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书面通知我公司,隐蔽瑕疵应从速通知。商品因运输致损的,也应通知我方,以免影响我方对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9. 责任限制
    除非目录另有明确规定,我方为目录商品提供自商品风险转移至客户时起为期12个月的质量保证。上述质量保证规定不适用于正常损耗的情形。
    权利主张正当的,我司将酌情在有关质保期内免费对商品进行修理(“维修”)以消除瑕疵或提供无瑕疵商品(“更换”)。但如客户已动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商品维修无法或难以进行,则我方无需承担上述维修义务。
    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予以维修的,客户可要求合理减少价款(“减少价款”)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基于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主张包括: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未履行明文规定的质量保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例如有关产品责任的强制规定。我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损失,但故意违约的情形不在此列。
    对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主张权利的,不受上述责任限制的影响。对此应适用强制性责任规定。除此以外,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任何保证和/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均应明确予以排除。无论上述保证和/或责任是何种类、也无论其由何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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